(2007年10月29日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在吃、穿、住、医、葬方面依法给予村民的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乡村实施、社会参与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领导,组织民政、发展和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以及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四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残疾和青少年村民,享受五保供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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