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发布日期:2008-03-05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05

(2007年12月1日 国务院令第51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第四条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 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至50元;


  (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至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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