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1月30日 湖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4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企业、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以及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事业单位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实行厂务、事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职工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行使职权。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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