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08-04-03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97

(2007年12月17日 交通部令2007年第1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港口规划工作,科学利用、有效保护港口资源,促进港口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规划的编制、审批、公布、修订与调整、实施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港口规划管理工作。


  港口所在地的市(指设区的市,下同)、县(包括县级市)人民政府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负责特定港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该港口的规划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包括承担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与交通主管部门分设的港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 港口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防建设的需要,统筹考虑产业布局、港口资源条件、综合运输网状况等因素制定,体现贯彻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岸线资源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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