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31日 海关总署令第173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保税核查,加强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进行验核查证,检查监督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内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
第三条 保税核查由海关保税监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 保税核查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海关核查人员共同实施。
海关核查人员实施核查时,应当出示海关核查证。海关核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
第五条 保税加工企业、保税物流企业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被核查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被核查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
第六条 被核查人应当对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