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登记工作规范
(2008年9月1日 民政部发布)
为了规范收养登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和《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收养登记机关和登记员
第一条 收养登记机关是依法履行收养登记行政职能的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收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收养登记工作。
第二条 收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收养登记;
(二)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三)撤销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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