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 原 防 火 条 例
发布日期:2009-03-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76

草 原 防 火 条 例


(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0号公布


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08年11月29日 国务院令第54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上一篇: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下一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点睛网在线培训| 如法网| 用户登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
主办单位:湖南省律师协会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省司法厅综合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