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
发布日期:2009-03-20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违反


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办法


(2009年1月22日 海关总署令第182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准确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的货物、物品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核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案件货物、物品价值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海关应当在确定违法货物、物品及其完税价格,计核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或者进口税的基础上,根据违法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相应税款计核货物、物品价值。


  第四条 海关计核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计核案件漏缴税款的,应当通过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违法货物、物品价值或者漏缴税款数额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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