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
号公布 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2009年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549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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