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
发布日期:2009-06-03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2224

(2009年3月16日 国中医药发〔2009〕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中药煎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要求


第三条 中药煎药室(以下称煎药室)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应当避免对煎药造成污染。


第四条 煎药室的房屋和面积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煎药量合理配置。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


第五条 煎药室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


点睛网在线培训| 如法网| 用户登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
主办单位:湖南省律师协会 地址:长沙市芙蓉区韶山北路5号省司法厅综合楼四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