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16日 国中医药发〔2009〕3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中药煎药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开展中药煎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二章 设施与设备要求
第三条 中药煎药室(以下称煎药室)应当远离各种污染源,周围的地面、路面、植被等应当避免对煎药造成污染。
第四条 煎药室的房屋和面积应当根据本医疗机构的规模和煎药量合理配置。工作区和生活区应当分开,工作区内应当设有储藏(药)、准备、煎煮、清洗等功能区域。
第五条 煎药室应当宽敞、明亮,地面、墙面、屋顶应当平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