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基础资产的选择
发布日期:2021-08-18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64

【摘 要】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础资产的质量,因此基础资产的选择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首要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使得知识产权作为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存在、依附性、现金流不稳定、难以准确评估、法律状态复杂等特殊性,因此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标准应当是权利状态明确、清晰,并且具备能产生持续稳定现金流的质量状态。可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类型主要包括应收账款和以许可使用权为基础的未来债权。

【关键词】 知识产权证券化;基础资产;选择标准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作为经济发展的源动力,已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主战场。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等特点,知识产权要转化为经济效益,创造财富,还需要一系列转化过程,而知识产权的转化本身即需要大量的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来说,会在知识产权转化过程中面临融资瓶颈。而另一方面,高质量的知识产权作为智慧成果,因其在工业生产和市场流通中的价值可能产生高额逾期收益,是一种优质的可证券化的资产。为开拓知识产权的融资渠道,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创造性的进行了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尝试,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将这种融资方式视为知识产权未来发展的新趋势。

  知识产权证券化,是知识产权的权益人将知识产权或其相关权益转让给特殊目的机构(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构建知识产权资产池,然后由特殊目的机构(SPV)将资产池内的知识产权及其相关权益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收入为基础,在市场上向投资者发行可流通的证券,通过收取投资者的认购证券的投资款而实现其融资目的。投资者凭借认购证券获得知识产权资产的未来现金流的收益权,从而获得投资回报。而知识产权权益人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使其可以提早取得数年后才能产生的货币价值,从而实现融资目的。[Michael Milani, Enabling IP Securitization by Improving Cash Flow Predictability, Patent Strategy & Management, Vol.5:12, p.1-2 (2005).]而对于投资者而言,知识产权证券化不仅为其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而且还提供了参与、分享新技术带来的经济成果。知识产权证券化缓解对银行信贷的依赖,减少企业融资成本,提供资产负债表表外融资,[ 洪艳蓉:《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19页。]使资本市场投资选择多元化,推进金融改革和创新的扩张和多样性。

  知识产权证券化所发行的证券收益的支付依赖的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现金流,投资者投资收益的实现取决于基础资产的本身实际收益。因此基础资产的品质直接决定证券化的成败。知识产权基础资产是研究和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起点和基石,但知识产权因是无形资产,相比其它传统资产具有其特殊性,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可以证券化。因此,适格知识产权资产的选择是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起点。

  一、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的特殊性

  由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所具有的内容和特征,与传统的金融资产相比,知识产权作为基础资产表现出自身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一)知识产权资产具有依附性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信用基础虽然是知识产权这个无形资产,但由于知识产权本身的无形性,,通常其本身不会独立带来收益(知识产权权利人向被许可人收取专利、商标或者专有技术的许可费方式这种情形除外),必须与其他有形资产甚至无形资产相结合,才能实现商业运营并产生收益,其价值才能得到释放。因此,在知识产权证券化中,基础资产虽然以知识产权为核心,但不局限于知识产权,而往往会延伸至相关的经营性资产。例如,一项专利从获得到形成完整的技术,到推出成熟产品,再到打开市场,整个路程长远,伴随诸多风险,而且通常还要结合企业生产设备等其他有形或无形资产才能发挥作用。

  (二)知识产权资产现金流收益不稳定

  知识产权证券化以知识产权及其衍生的特许使用权为依托,以知识产权在未来预期产生的现金流为基础资产,现金流收益将取决于知识产权的价值。而知识产权的价值的由需求者、供给者、实施产品的市场状况、经营者策略、政策环境、替代技术的出现与否等多种复杂因素共同影响,其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与波动性。除此之外,知识产权权利状态、清晰程度也将影响知识产权的价值。

  (三)知识产权资产评估作价存在困难

  知识产权证券化的过程中,只有准确地对知识产权基础资产进行价值评估才能对后续发行的证券进行合理的定价,这个评估结果很大程度上将影响投资者的决策。知识产权资产的价值取决于其能带来多大的利益,比如能够增加多少市场占有率、多大程度上限制其他竞争者进入市场。缺乏统一的评估基准和方法。要准确评估知识产权资产价值,不仅需要对影响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各项因素进行定性分析,还需要切实可行的计算方法甲乙定量判断,比如影响专利价值的因素众多,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专利权的权利要求的范围、专利技术本身的创新程度、企业专利在专利族中的地位、专利现实的法律状态及其稳固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专利资产的价值规模及其市场份额,[ 赵晨:《专利价值评估的方法与实务》,载《电子知识产权》2006年第11期,第24-27页。]然而不同要素在不同阶段对专利价值具有的影响力程度存有差异,致使知识产权资产价值波动明显,无法实现平稳的价值判断。但目前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方法如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基本上是简单移植有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未能有效针对知识产权资产的特性进行准确评估。

  (四)知识产权资产法律状态存在不确定性,而且面临侵权行为的侵蚀

  首先,知识产权存在权利的不确定性。比如,专利和商标都存在被无效的风险,专利权和商标权一旦被无效,该权利即丧失。而商业秘密一旦被他人通过“反向工程”合法“破解”,商业秘密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其次,传统的证券化资产(如应收账款、住房租金等)通常权利人单一,而知识产权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所有权状况往往比较复杂复杂。例如,音乐作品往往包含了作词人、作曲人、编曲者、演唱者多个权利主体;而图形商标往往又和版权或外观设计专利存在权利范围交叉重叠的情形;专利中可能存在合作开发以及其他合法授权的在先权利等。第三由于知识产权所具有的无形性、可复制性等特点,使其更容易遭到侵权,侵权行为的存在将严重影响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现金流状况,从而造成知识产权资产的侵蚀和贬损。

  二、可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的选择标准

  知识产权证券化成败的关键在于知识产权基础资产质量的优劣,按照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的基本特征分析,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考察:一是该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权利状态,二是该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质量状况。事实上,在其他类型的资产证券化中,由于其资产的权利状态比较清晰稳定,因而,比较容易进行评估和判断,而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复杂性、易复制性和易受侵害性等特点,因而其权利状态比较不稳定,其资产品质评估也比较困难,就需要知识产权专业人员和会计师介入其中。

  (一)基础资产的权利状态:明确、清晰

  由于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与证券化的资产价值直接相关,知识产权的权利状态越清晰,效力越稳定,越有利于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基础资产的价值提升。因此应当确保将被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属状态清晰、稳定。因此,在进行证券化前需要对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利状态进行尽职调查。调查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权利的有效性,即知识产权资产比如各项知识产权权利,是否获得相关的授权、核准或登记,是否没有处于被申请无效或撤销的程序中。如果证券化的不是知识产权权利本身,而是被许可的权利,则还要对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最后,还应当对拟证券化的知识产上是否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的情形进行调查。

  第二,权利范围和保护期限,即调查知识产权权利的基础资产受保护的范围以及保护期限,并应确保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期限长于证券化交易的存续期间,并且证券化过程中对知识产权的应用范围不会超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比如证券化过程中对商标的使用不应超出商标局核准的商品项目,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被相应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覆盖。

  第三,权利归属。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因职务作品(发明)或共同创作(开发)等情形的存在而异常复杂,而在实践中也往往因为这些情形而产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若知识产权基础资产的权属问题存在争议,将直接影响基础资产“真实转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在建立知识产权资产池的时候,应当将权属存在争议的知识产权排除掉。

  第四,拟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转让性。在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操作中,必然涉及将知识产权资产的依法转让特殊目的机构(SPV)实现破产隔离的问题,这就要求拟用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知识产权资产的权利人应该对涉及的知识产权资产具有产权的完整性,即对该知识产权资产的处置具有完全独立的权利,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或约束。对于那些根据本国知识产权法或其他法律不能自由转让的权利,是难以作为可证券化资产的。例如,有些知识产权资产由于涉及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往往难以进行转让,如中医药知识产权、 地理标志权等;而知识产权中具有人身权利性质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发明人权等因不能转让,因此不可作为证券化的资产。

  总体而言,专利和商标因为要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授权获得,因此其权属状况相对容易查明;但著作权因不需要经过审查即可产生,除了知名的音乐作品和电影作品,著作权的权利状态缺乏权威有效的查询途径;而商业秘密因权利内容处于保密状态,对于权利的有效性的调查更是无法着手。

  (二)基础资产的质量状况——能产生持续、稳定的现金流

  基础资产的质量状况直接影响到未来现金流的大小。国内外对证券化资产的质量标准有诸多理论和学说。有的学者认为,参照国际上已有的和流行的证券化品种,资产证券化对资产或资产池的基本要求包括六点:1.能在未来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的现金流;2.要求至少有持续一定时期的低违约率、低损失率的历史记录;3.初始债务偿还均匀;4.初始债务人有广泛的地域、人口统计分布;5.抵押物有较高的变现价值,或者对于债务人的效用较高;6.金融资产具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等。[ 沈沛:《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中国金融社2000年版。]各种理论和学说虽各有特色,但共同的准则就是“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 

  一般而言,基础资产的质量可从该资产在所属领域的水平程度、该资产的独立性和流动性以及该资产被替代的可能性等方面进行分析和考察,考察的核心在于其未来的市场收益即未来的现金流量状况。分析基础资产的未来现金收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分析基础资产的历史收益记录。如果某项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有历史收益记录,则可以通过分析该历史记录为其未来市场收益的预测和证券的发行提供切实可靠的依据。这样,潜在投资人也可根据公开的资料来对未来现金流是否可支付债券本息作出评估和判断。但是这种分析方式对于初次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或缺乏相应历史记录的基础资产是不适用的,其未来收益的预测也会变得更加困难。

  2.评估基础资产的市场环境与风险。拟证券化的基础资产所在的市场环境状况对其未来的收益能力影响很大,分析相关产业的竞争环境及如果其面对的是一个新技术、新发明、新产品不断涌现的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该基础资产很可能由于其迅速老化而失去市场价值或其市场价值大打折扣。事实上,科技的快速进步或公众偏好的突然变化都会使已有基础资产的市场收益受到重要影响。例如,在著作权和商标权证券化中,时尚风气和大众喜好的改变都可以影响到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市场价值,原来受欢迎的品牌、产品、艺术家、作家或演员都可能因为时尚或大众的喜好改变而不再流行或不具有知名度,而这将影响到证券化中可收取的现金流量。[Nigel Jones & Ann Hoe, IP-backed Securitization: Realizing the Potential, 2007-07-20. http://www.buildingipvalue.com/06Glbal/063_066.htm]因此,在对拟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进行评估时,需要熟悉相关产业的专业人士根据相关领域的发展趋势进行专业评估。

  3.分析被许可人的信用与经营能力。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被许可人的信用和经营能力也会对未来现金流量产生重要影响。就被许可人的信用而言,被许可人违约不仅将加大特殊目的机构(SPV)的经营风险,而且很可能将导致现金流的支付产生困难,导致特殊目的机构(SPV)无法及时向投资者支付本息;而就被许可人的经营能力而言,如果被许可人能够采取有效的经营策略,未来的现金流就有可靠保证,反之,证券化的现金流就成为问题。被许可人的信用及经营能力可以基于其诚信记录及销售记录进行判断。

  四、可证券化知识产权资产的基本类型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的范围不断扩大,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范围也日益广泛。从1997年最具创造力的“鲍伊债券”开始董存,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的范围已由最初的音乐作品发展到电影、游戏、制药、服饰、餐饮等众多行业,其范围涉及专利权 商标权和着作权等各个领域,证券化的走势也呈现出多样性。对于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有的学者将其分为五类, 包括知识产权所有权;各种转让知识产权中获得的利益;知识产权中的各种经济权利;对于包含知识产权有形物的权利;法律救济权等。也有的学者将可证券化的知识产权资产分为四类[ 董涛,知识产权证券化制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具体为:

  1.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证券化中的应收账款,主要是指销售知识产权产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销售收入)。从理论上说,销售带有知识产权产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与销售其他产品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并无不同,但由于知识产权产品的特殊性,也使其具有一些独有的特征。

  2. 知识产权许可协议知识产权许可协议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使用人之间签订合同,在不转让所有权的条件下,允许使用人使用该知识产权,并支付一定费用的协议。以此协议,许可使用人享有按期收费的权利,而被许可使用人承担按期缴费的义务。

  3.知识产权经济权利。知识产权证券化,是指以知识产权为基础资产的证券化,这一基础资产是知识产权中的经济权利本身,而不是基于商业化或授权许可协议所产生之债券。一般来说,任何一项知识产权里包含了多项权利,对于这些权利类型中的经济权利,知识产权权利人(发起人)可将其转让给SPV.

4. 知识产权诉讼赔偿按照法律,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权,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使用其知识产权都可能构成侵权,面临诉讼并支付巨额的赔偿金。知识产权诉讼甚至成为知识产权盈利的方式,比如近年来市场上出现的一种专门的专利收费公司(Patent Troll),就是专门以诉讼来威胁其技术竞争对手, 收取知识产权许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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