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12-13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8

(2007年9月27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0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电子废物污染环境,加强对电子废物的环境管理,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产生、贮存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子类危险废物相关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全国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电子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控告和检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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