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8-01-15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57

(2007年6月22日 中国保监会令2007年第1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许可证的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职权。


  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


  (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上一篇: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下一篇: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湖南省律师协会版权所有,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湘ICP备1500966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