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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2018年第一次全体会议暨“民法典各分编编纂论坛” 在长沙召开
发布日期:2018-08-31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3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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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6日,九届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大会暨“民法典各分编编纂论坛”在长沙举行。省律协副会长李凤祥,省律协副监事长杜亚萍,以及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全体委员参会。本次论坛特邀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屈茂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曾志红,省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叶翔锋出席并作主题演讲。

本次会议由李凤祥副会长主持。会议对本届专委会四年的工作规划及2018年下半年的工作安排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11条具体措施以确保工作的顺利展开。民专委主任谢沁特别强调了民专委工作的 “四注重”原则,即注重提升专业、注重加强各市州律所联动、注重与全国律协及发达省份律协民专委的交流与合作、注重调动青年律师对民专委活动的参与度。 

李凤祥副会长对本届民专委及各委员的工作开展提出了“六讲”,即讲纪律、讲规则、讲政治、讲党性、讲团队、讲协作。

在民法典各分编编纂论坛上,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屈茂辉教授对民法典各分编中的合同编进行了主题分享。基于立法工作应从社会生活现实中来,又回到并服务于社会现实生活之原则,通过对比《民法典·合同编(征求意见稿)》与《合同法》,并结合现实需要,屈教授对合同编的立法体例、有名合同的取舍及体例安排等提出了诸多建设性的意见。屈教授认为,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信用卡合同、保理合同、快递合同、定金合同、雇佣合同、医疗卫生服务合同等合同种类存在列入合同编的现实必要性。关于有名合同的编排体例,屈教授介绍了编排合同类型的“星系规则”与“标兵规则”,并以我国现有国情为基础,建议合同编中的有名合同可参照财产权利的转移型合同、财产使用收益型合同、服务提供型合同、团体组织型合同、技术合同、债的担保型合同、争议解决型合同的逻辑顺序进行编排。同时,就合同编的某些具体实质内容,如预期违约、违约责任的分配等具体问题,屈教授亦向与会律师分享了其理论及实务研究成果,并提出如何进行调整的具体建议。

省高院民一庭曾志红副庭长结合参加最高院对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工作座谈会的情况对民法典物权编进行了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主题分享。曾志红简要介绍了《民法典·物权编(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分享了该征求意见稿的诸多创新,如明确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居住权”等新概念、新增了一种物权的取得方式“添附”,曾志红高度认可征求意见稿的创新,并表示这是民法典对社会现实生活之迫切需要的积极回应,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他建议在物权编中增设农用地使用权、让与担保、典权、当权等新的物权种类,以进一步回应社会生活的需要。从征求意见稿的部分具体条文出发,曾志红向参会律师分享了其对物权编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的看法,他认为征求意见稿的某些规定过于原则,如居住权的定义、抵押财产的转让、占有等,仍有待理论与实务进一步研究、丰富、推敲,以防止发生新的适用难题。

省律协民专委副主任叶翔锋从律师实务经验出发,就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分享了自己的看法,同时举例详细阐述了物权编中诸如明确业主委员会之民事主体资格、小区重大事项表决条件修改的现实必要性,并表达了民法典编纂工作的重要现实意义,以及对广大律师同仁积极参与我国民法典分编编撰工作的期待。

省律协副监事长杜亚萍对本次会议进行了全方面的评议,认为本次论坛理论与实务相结合,内容详实、丰富,组织有序,为全省律师提供了沟通交流的平台,并对民专委的工作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本次民专委全体大会与民法典各分编编纂合并举行,有利于让更多律师参与到民专委的工作中来,实现专委会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律师对民专委工作的了解及相互间的沟通交流,并实现工作联动,意义重大。民法典各分编编纂论坛举行过程中,与会嘉宾一致认为民法典分编的编纂应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从社会生活实践出发,并用于服务社会生活,并从国情、法理、现实、理论、实务等多角度,对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进行了深入研究与探讨,受到参会律师的一众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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