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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全省律师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09-28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169

各市州司法局、律师协会:

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中,农民工的权益保障问题是当前较为突出的问题之一。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生存环境、社会保障和自身权利保护等方面都处于弱势状态,需要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帮助。为更好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和全国律协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组织“湖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以下简称“律师志愿团”)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组织“律师志愿团”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大意义

律师是我国法律服务业的主体。紧紧围绕党委、政府工作中心,积极为当前社会热点、难点提供优质高效服务,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广大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应尽的责任。组织律师志愿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行业组织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广大律师和管理人员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重视和解决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问题,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研究、指导、支持和宣传,提高责任意识,从举办法制宣传、讲座,提供法律咨询以及办理维权案件等活动入手,探索建立行之有效、可持续开展的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

二、“律师志愿团”的具体组织方式

1、在省律协成立“湖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在省直律师事务所和各市州律协成立“律师志愿团”分团。

2、全省凡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律师事务所应有2名律师参加志愿团(分团),其他律师事务所应有1名律师参加志愿团(分团)。

3、市州律协和省直律师事务所接此通知后,要积极组织动员律师报名,填写《湖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登记表》,于4月底前报省律协秘书处,由省律协与省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发文确认,并在湖南省律协网站和湖南省法律援助网站上公布。

4、全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成立后,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布值班电话。

三、“律师志愿团”的工作机制

1、省律协设立湖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总值班室,负责全省和省直分团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市州分团在市州律协设立专门的值班室,负责市州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实施。

2、值班室负责接待农民工的来信、来电、来访和法律援助申请。值班室对申请法律援助的当事人进行初步审查后,认为基本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告知当事人携材料到对该案件有管辖权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对虽不具备法定援助条件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援助必要的由律协值班室指定志愿团律师办理。

3、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农民工转交的律协值班室的初审意见和案件材料后,应当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及时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决定应当书面告知同级律师协会。

4、决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由法律援助机构就地指派给志愿团律师办理。志愿团律师每人每年应办理农民工援助案件1-2件,已完成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义务的志愿团律师,可不再办理,但志愿团律师自愿承担的除外。志愿团律师承办的农民工案件,不作为抵减本地区律师应当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数量。

5、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定的案件办结后,由法律援助机构按本地区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给承办律师支付办案补贴。由律协指定办理的援助案件的相关费用,由志愿者个人或志愿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

四、加强对“律师志愿团”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志愿团”的组织领导,理顺关系,争取社会广泛支持,积极宣传为农民工志愿服务的典型人物和事迹。各律师协会和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律师事务所要在资金、制度等方面制定具体措施,鼓励和扶持志愿团的律师承办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志愿团的律师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要增强责任心,充分发挥专业优势,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各市州组织律师志愿团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工作开展情况应及时报省律师协会和省法律援助中心。

附:《湖南省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志愿团登记表》

湖南省司法厅

二ОО六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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