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司法局公律科、省律协直属会员部:
现将《关于开展“科学发展 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创建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征求市州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
联系人:彭峥琼、张世金,电子邮箱:hnlgc@126.com,传真号码:0731-84462084。
附件:《关于开展“科学发展 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创建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湖南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
关于开展“科学发展 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创建活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司法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办发〔2010〕30号、湘办发〔2012〕27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弘扬行业时代楷模,引领律师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深化改革,建设小康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科学发展,规范管理”示范律师事务所创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办发〔2010〕30号、湘办发〔2012〕27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执行《律师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开展示范律师事务所创建活动,引导律师事务所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制度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拓展服务领域,提升管理水平,增强服务能力,打造形成一批内部管理规范、综合实力强、两个效益显著、社会影响力大,能够引领律师工作发展方向、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品牌律师事务所,推动律师工作“两个转型”(律师事务所管理转型,律师业务转型),促进我省律师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更好地发挥律师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二、创建示范律师事务所的标准
省司法厅制定“科学发展 规范管理”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标准(附件1),各市州司法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市(州)级示范律师事务所标准。
三、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的评选程序
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的评选程序按照“申报-初评-公示-评定-公告”的程序进行。
(一)申报。由律师事务所依据省司法厅制定的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标准进行自评,符合标准的,可向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申报。申报时应当提交规定的书面材料。
(二)初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律师事务所申报材料后,对申报进行初评。对初评符合条件的提出推荐意见报省司法厅。
(三)公示。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对初评符合条件的在网络或报刊上公示,听取业内外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七天。
(四)评定。省司法厅对申报律师事务所进行评定,采取实地考核和书面审核等方式对申报律师事务所逐项进行验收和评定,
(五)公告。经评定符合条件的,由省司法厅授予“湖南省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并在省司法厅门户网和省律师协会“湖南律师网”上予以公告。
四、创建示范律师事务所的有关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成立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评定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认真做好申报、初评、推荐等工作,保证评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标准,组织律师事务所开展创建市州级示范律师事务所活动。
2、严格评选标准。要严格按照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创建标准和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做到优中选优,推出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律师事务所。此次评定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评定,不以市州为单位分配具体名额。
3、实行动态管理。对被评定为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的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复核一次。复核不合格的,限期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符合标准的,保留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称号;整改后仍不达到标准的,取消省级示范律师事务所的称号。
4、加大宣传力度。各地要结合评定活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介绍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先进事迹,大力宣传律师制度和我省律师事业的发展,不断扩大律师的社会知名度,努力创造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5、规范材料报送。各市州要按照要求,认真审查申报材料,装订整齐符合标准,图片清晰,按时上报。
湖南省司法厅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