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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 | 熊选国:提高站位 深化认识 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向纵深发展
发布日期:2023-03-16  来源:湖南律师网  浏览次数:31

提高站位 深化认识

进一步推动刑事案件

律师辩护全覆盖向纵深发展

熊选国(司法部副部长)


2017年以来,各地按照部署组织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国超过90%的县(市、区)开展了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和值班律师帮助率达81.5%,试点工作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在此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深化试点工作作出进一步部署。这是政法系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一项具体举措。


一、提高站位、深化认识,进一步增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刚刚胜利闭幕的党的二十大,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要部署,为刑事司法领域改革发展指明前进方向。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不是单纯的业务工作,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社会公平正义。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从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高度,深化认识,增强工作自觉。

(一)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新期待是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动力来源。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人权事业全面发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刑事案件关系人的生命、自由、财产等重要权益,人民群众对人权法治保障要求更高,对公平正义期待更切。刑事诉讼活动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离开律师的帮助往往很难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治是人权最有效的保障。在刑事司法领域尊重和保障人权,就必须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深化法治领域改革,实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在刑事司法全链条、全过程、全方位覆盖。通过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更全面、更有效的律师辩护和法律帮助,让每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人都能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新时代我国人权法治保障的一项重大成果。

(二)过去五年试点工作为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奠定了坚实基础。自2017年开展试点以来,各地探索形成了许多有益经验和做法。一是衔接协同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各地探索建立跨部门大数据办案平台,实现公检法机关和法律援助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快法律文书流转,确保工作衔接有序高效。如浙江2021年法律援助通知辩护在政法一体化办案平台的协同率已达98%以上。二是律师资源统筹调配机制不断完善。各地探索对口帮扶、在省或市级层面统一建库、招募志愿服务律师等,建立律师资源动态调配机制,推动解决欠发达地区律师资源不足问题。如福建明确以不同的县区划片、市县对接、跨设区市调剂等方案来解决律师资源分布不均问题。三是律师辩护全覆盖案件办理质量显著提升。各地积极开展案件质量评估,综合运用跟踪检查、受援人回访、派员旁听庭审、征询办案机关意见等方式对律师辩护代理工作进行评价,督促律师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如湖南将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纳入审判管理和法律援助工作考核,将律师事务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情况纳入执业年度考核体系。四是试点经费保障不断强化。各地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加大试点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浙江、福建等地出台文件,大幅上调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这些都为我们进一步深化试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三)新时代新形势对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提出了现实要求。问题是时代的声音。虽然过去的试点取得积极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部门衔接配合不顺畅、部分地区律师资源不足、办案经费缺口仍然较大等,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全覆盖的范围还不够,不能满足新时代新形势的要求。特别是随着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深入落实,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比例大幅提升,刑事诉讼重心前移,审查起诉阶段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这一阶段律师辩护和法律帮助可以起到及时出罪、减少羁押、提高庭审辩护效果等作用,迫切需要尽快推动审前阶段律师辩护和法律帮助全覆盖试点工作。

二、深刻把握、精准发力,切实抓好各项试点任务落实

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全面把握有关文件精神,聚焦试点工作目标精准发力,确保各项试点任务取得实效。

(一)巩固审判阶段试点工作,推动实现“两个”全覆盖。一是县级行政区域试点工作全覆盖。据统计,截至今年上半年还有7个省(区、市)的200多个县尚未开展试点,主要分布在河北、吉林、广西、云南、青海等地。相关司法厅(局)要尽快与人民法院沟通衔接,学习其他地区有益经验做法,对尚未开展试点的地区刑事案件、律师队伍、律师辩护等情况进行评估,研究提出针对性的举措,积极稳妥开展试点,年底前实现所有县级行政区域审判阶段试点工作全覆盖。二是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全覆盖。据统计,审判阶段仍有20%左右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律师提供辩护或法律帮助,吉林、青海等个别地方还不到50%。各地要加大力度,争取年底前基本实现审判阶段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或法律帮助全覆盖。

(二)开展审查起诉阶段试点工作,推动全覆盖向前延伸。一是合理确定试点区域。一些省市在审查起诉阶段已有先行探索,如湖北在所有地级市和90%的县级行政区域开展审查起诉阶段试点,宁夏在石嘴山等5市全面开展试点,江苏在泰州等地开展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各地司法厅(局)要会同检察机关深入调研,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律师行业发展以及刑事案件律师辩护情况等,选择2至3个地市开展试点工作。要坚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先在律师资源充足、经费保障到位的地方进行试点,边试点边总结推广,努力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此前先行开展审查起诉阶段试点工作的地方,既可根据原试点工作方案继续开展试点,也可在前期试点工作基础上适当扩大。二是科学确定试点案件范围。“两高两部”《意见》对审查起诉阶段试点案件的范围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几类案件的共同之处就是案件情节较为严重、复杂或存在争议,需要通过律师发挥辩护职能,“多方会诊”来帮助查清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除这几类案件需要指派法律援助律师提供辩护外,其余案件均由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此前已先行开展试点的地区,可在这个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适当扩大通知辩护案件范围,为下步深化审查起诉阶段试点提供经验借鉴。

(三)健全值班律师工作机制,推动发挥实质作用。一是加快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和看守所已普遍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及法律援助机构要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按照试点要求,合理规划布局,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等机关办公地点临近的,可以联合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要根据办案需求灵活采用现场值班、电话值班、网络值班等形式,配合检察机关推广电子签名、远程会见和见证等技术,确保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全覆盖。二是完善程序衔接。法律援助机构接到办案机关转来的法律帮助通知书后,要及时安排值班律师并告知办案机关,确保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简化送达及通知方式,通过传真、电话、网络等方式提升效率。要加强信息化建设,配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做好值班律师在线阅卷和集中查阅案卷等工作,方便值班律师及时全面了解案件情况。三是提高法律帮助质量。值班律师要通过会见、阅卷,在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讲明有关法律规定,了解其真实意愿,帮助其向办案机关反映意见、参与量刑协商、提出程序建议,避免只是单纯在场见证,成为一种摆设。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政策性强、参与面广,工作要求高、任务重,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一)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各地司法厅(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准确领会“两高两部”《意见》部署要求,明确工作思路和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或完善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推进试点工作。各地司法厅(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问题、协调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抓好落实,抓好试点组织实施工作。

(二)健全衔接配合机制。要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律师广泛参与的工作体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单位沟通协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定期会商通报等机制,明确试点工作联络员,及时沟通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形成合力。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也要理顺工作体制。这项工作部里一直由律师工作局牵头,但各地牵头部门不尽相同,有的是律师管理部门,有的是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有的是法律援助机构,上下不对口,不利于统筹推进工作。这次“两高两部”《意见》明确试点工作由律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法律援助管理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分工负责。具体来讲,就是律师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抓总,包括与公检法等横向部门沟通联系,统筹调配律师资源,加强律师权利保障和执业监管,做好值班律师业务指导等;法律援助管理部门负责保障,协调落实经费,加强法律援助质量指导监督,做好统计分析报送等;法律援助机构要与办案机关有效衔接配合,具体做好受理、审查、指派律师等工作,规范工作流程和各环节办理时限,提升法律援助质量;律师协会配合做好有关培训和律师资源调配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按照要求理顺工作机制,细化职责分工,做好衔接配合,真正做到上下一致、协调有力、高效运转。

(三)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要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推动建立统一的网上预约会见平台,实现统筹管理、统一发放预约号源,解决律师会见“预约难”问题;探索建立律师远程会见系统,试行在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远程会见,提高律师会见效率,缓解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看守所会见压力,切实保障律师会见权。要加强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推动设立阅卷预约平台,推行电子化阅卷,为律师查阅、复制案卷材料提供便利等,并充分保障律师知情权,及时向律师公开案件流程信息,方便律师依法有效参与审查起诉程序。要加强与法院联系,畅通律师与办案人员沟通渠道,在不妨碍办案工作正常开展的同时,充分听取律师意见,共同提高办案质量。

(四)加大经费保障力度。要落实经费保障。2022年中央补助地方法律援助办案专款已增加至5.5亿元,司法部将协调财政部持续增加转移支付额度,支持各地开展试点工作。各地要落实《法律援助法》规定,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同时也要会同人民检察院科学核算开展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所需经费,共同与财政部门沟通协调取得支持。要扩大经费来源。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作用,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捐赠资金。协调税务等部门,落实《法律援助法》中关于社会捐助享受免税的相关政策,提高社会捐助资金在法律援助业务经费投入中的比重。要提高经费效益。加强经费支出和财务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单独核算,保障专款专用,发挥好中央补助专款的示范导向作用。合理确定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规范补贴发放台账,及时足额向法律援助人员发放办案补贴。

(五)强化律师资源调配。要引导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区域流动。充分发挥律师行业管理优势,加大政策、经费和组织保障力度,鼓励、支持规模较大、管理完善、社会形象好的律师事务所到律师资源不足的地区服务。要扩大法律援助志愿服务项目数量和规模。这些年,司法部部署开展“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援藏律师服务团”活动等,动员组织部分优秀律师事务所到“无律师县”设立分所,推动解决部分地区律师资源严重不足问题,各地也要研究采取类似举措。要做好省域内律师资源调配。四川、陕西等律师资源不平衡问题突出的地方以省级为主统筹调配,其他地方原则上以地市级为主统筹调配,通过地区之间、律所之间对口支援等方式,提高法律援助供给能力。要吸引多种力量参与。用好法律援助机构自身力量,目前全国法律援助机构人员中有律师资格或者法律职业资格的6千人左右,成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必不可少的力量。要利用好发展好这支队伍,推行法律援助机构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担任值班律师等工作。也要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志愿者的作用,采取多种方式吸引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律实践经验的人员,加入法律援助志愿者团队。

(六)强化工作指导监督。要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引导律师严格落实《全国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规范》,依法充分履行辩护职责,做到每个诉讼阶段至少会见一次并开展阅卷、调查取证,出庭发表辩护意见并提交书面辩护意见等,确保提供符合标准的刑事法律援助服务。要加强办案质量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和第三方评估制度,设置科学考核指标,定期组织开展考核,推动案件质量评价与办案补贴挂钩,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要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及时汇总本地区试点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和典型做法,组织优秀案例征集、评选活动,选编推广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交流。要加大表彰宣传力度。对参与试点工作、表现突出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奖励,在评先评选中优先推荐,提高律师参与积极性和主动性,宣传扩大试点工作的社会知晓度和公众认可度,为深化试点工作创造良好氛围。

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意义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真抓实干,奋发勇为,推动试点取得新成效,为全面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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