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律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6月28日第九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2026年7月25日第十届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专门、专业委员会职责,规范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专门、专业委员会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湖南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省律协履行行业管理职责、推进行业发展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省律协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制定律师业务操作指引,促进行业专业化发展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落实省司法厅和省律师行业党委、省律协的工作部署,按规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负责人人选产生及重大活动安排,需报请省律师行业党委同意。
第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需制定任期内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须报分管副会长同意,并经会长、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推动专门、专业委员会落实其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相关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设置、调整及其职责
第五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省律协设置十七个专门委员会,其名称及工作职责如下:
(一)党建工作委员会
协助落实省律师行业党委工作部署;协助行业党委统筹全省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制定和组织实施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规划,夯实党建基础;协助开展律师行业思想政治建设工作,强化政治引领;开展行业党建工作调研,为行业党委决策提供意见建议;协助推动党建与业务融合,打造具有辨识度的“党建+业务”品牌活动;协助开展行业表彰奖励工作;协助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战略规划与行业规则委员会
负责律师行业战略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工作;对行业短期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及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协会决策机构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统筹行业规则制度体系建设;协助草拟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开展重要制度实施情况专项调研工作,推动相关制度切实发挥实效;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职能发挥与业务发展委员会
负责统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和各市州律协、各律所力量,找准律师服务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律师职能作用,主动服务好重大战略、产业发展、法治建设;负责开展湖南律师行业履行公益(社会)责任征集活动,统筹编撰湖南律师行业公益(社会)责任报告,并汇编服务大局典型案例;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公益法律服务与社会责任委员会
负责健全公益法律服务体系,制定完善服务指引,引导全省律师践行“执业为民”宗旨,积极履行公益(社会)责任;聚焦民生重点领域开展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统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各市州律协、各律所力量组建相关公益(社会)责任法律服务团,打造公益法律服务品牌;指导律所普遍成立公益普法讲师团,建立课件共享机制;引导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志愿者、对口帮扶、西部锻炼、“下沉”司法所锻炼等行动计划;引导律师积极参与促进基层依法治理;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参政议政委员会
引导律师积极参政议政,不断提升行业参政议政能力和质效;引导律师界“两代表一委员”充分发挥职业优势,积极服务法治建设,重点围绕法治湖南、平安湖南建设,开展专项调研,提出建议或意见;负责维护行业良好的发展生存竞争环境;协助权益保障委加强制度维权和职业共同体建设;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权益保障与职业共同体建设委员会
负责制度维权和职业共同体建设工作,持续改善律师执业环境;负责个案维权,优化维权工作机制,提升个案维权质效;推动行业乱象治理,守护行业良性发展生态;开展维权工作研讨培训和经验交流,加强维权工作理论研究;指导市州律协维权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惩戒委员会
建立健全惩戒工作相关规则和制度;及时研究违法违规查处工作普遍性问题、新情况、新问题;指导市州律协惩戒工作,对疑难复杂投诉案事件进行研讨;开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警示教育和惩戒工作业务培训;处理市州律协报送的投诉管辖权争议,进行指定管辖;受理省律协管辖的投诉案件,开展调查处置;及时分析总结全省律师行业纪律惩戒工作情况;协助省律协投诉受理查处中心开展全面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惩戒复查委员会
受理复查申请,审查复查事项,作出复查决定;制定复查相关规章制度;研究复查案件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制定规范执业的措施;加强与惩戒委员会协调配合,共同推动律师规范执业;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教育培训与实习人员事务委员会
负责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继续教育培训体系并打造培训品牌;统筹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培训工作,开展质量评估评比,不断提升培训质效;建立专业技能培训师资共享机制,面向全省各市州律协开放共享;负责实习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严把入口关;处理实习复核申请案件;负责实习人员集中培训课程体系建设;指导市州律协实习管理工作,推动律所压实律所实习管理主体责任;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宣传交流与文化建设委员会
负责宣传平台建设,丰富和拓展行业宣传渠道,提升宣传质效;负责打造行业宣传品牌,讲好湖南律师故事;负责行业文化建设,并指导律所加强文化品牌建设;负责建立健全行业舆情应对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负责加强与外省律师行业的交流合作,提升湖南律师全国影响力;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市州律协与律所建设指导委员会
开展市州律协建设情况调研,指导市州律协加强自身建设;负责律所规范化建设,并推动形成长效机制;指导、推动律所内涵式、专业化、精细化发展;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青年律师委员会(行业团组织工作委员会)
负责协助加强青年律师思想政治引领,凝聚青年律师力量;负责搭建青年律师专业技能提升平台,开展品牌赛事技能比武活动,提升青年律师专业实务能力与综合素养;开展青年律师执业现状调研,精准掌握青年律师执业痛点、发展难点,针对性出台青年律师成长帮扶举措;打造青年律师品牌活动,展示青年律师才华,引领青年律师健康成长;指导律所建立健全“传帮带”机制;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女律师委员会
团结联络全省女律师,维护女律师合法权益;聚焦女律师职业发展、职场心理调适、权益保护等内容,举办相关培训活动;开展特色联谊活动,关注女律师身心健康;发挥女律师职业优势,开展相关活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对接省妇联等部门,协同开展相关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涉外法治工作委员会
聚焦国际一流律师事务所建设目标,推动本省律所“走出去”设立分支机构或与境外律所建立合作机制;助力境外律所“引进来”在湘设立代表机构或与本省律所合作设立联营办公室;统筹建设湖南律师海外法律服务网点,为全省律师搭建一站式涉外法律服务合作平台,让湖南律师成为湘企走向世界的“法治护航者”;推动本省律所、律师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强与涉外相关部门、境外湖南商(协)会及机构、在湘涉外商(协)会及机构的合作,加强与涉外学术理论研究机构的合作;紧跟本省开放战略,助力相关涉外法律服务中心建设;负责建设涉外律师人才库;争取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扶持政策;指导律所加强涉外法律人才培育工作;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五)公职与公司律师委员会
统筹全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工作,研究制定两公律师活动计划,推动两公律师队伍建设;打造交流协作平台,开展相关活动,推动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法援律师协同发展;引导两公律师积极践行“执业为民”宗旨,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民生福祉;开展相关调研工作,推动两公律师队伍良性健康发展;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六)文体与会员福利委员会
负责组织开展律师行业文体活动,推动形成律师行业文体品牌赛事;组建各类文体兴趣小组,搭建常态化文体交流平台;负责加强对老龄律师、困难律师的关爱帮扶,提升律师行业的归属感、幸福感;探索建立会员福利体系;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七)财务与资产委员会
制定和完善协会财务和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编制协会年度预算、决算报告;对协会重要财务事项进行审查指导监督;开展会费管理调研并提出建议;开展改善省、市律协办公环境和会员服务场所条件的调研并提出建议;负责行业信息化建设工作;推动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及雇主责任险保险条款,并协助处理有关理赔事项;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省律协设置专业委员会若干,其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专业领域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业务研讨、经验交流活动;
(二)负责挖掘、培育本专业领域资深专业律师队伍,带动全省律师在本专业领域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效整体提升;
(三)负责引进、研发本专业领域的法律服务产品和业务操作指引、业务示范文本,并负责征集、推广本专业领域的优秀案例和优良业绩,推动本专业领域内涵式、差异化、精细化发展;
(四)负责本专业领域的对外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并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律师积极参与学术交流、技能竞赛和立法等相关活动,积极开展理论研究,并形成相关成果;
(五)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律师积极服务大局、服务法治建设、服务民生福祉,特别是要主动牵头对口服务相关省、市重点产业链,主动与对口的相关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行业协会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增强法治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主动性、协同性、有效性;
(六)负责组织本专业领域律师积极协助各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每个专门、专业委员会可从全省青年律师中聘请工作秘书1-2名。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省律协常务理事会批准,专门、专业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等担任顾问。
第十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全面负责委员会工作,副主任根据分工协助主任开展相关工作,工作秘书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专门、专业委员会实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主任、副主任定期开会,沟通、研究、落实委员会相关工作。
专门、专业委员会会议(含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须做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主持人审定后提交秘书处。
第四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的选拔任用
第十一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工作秘书人选采取自愿申请、市州律师协会推荐等方式产生。副主任人选从委员会人选中产生,主任人选从符合条件的副主任人选中择优确定,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由会长办公会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副主任、委员、工作秘书由会长办公会决定。惩戒委、惩戒复查委委员按相关规定产生。
第十三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后,新一届专门、专业委员会人选产生前,上一届专门、专业委员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
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但专门、专业委员会任期届满改选时原则上应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但不得超过五分之四,以确保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
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秘书卸任时,应做好工作交接。
第十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
(二)热爱律师事业,热心行业发展,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
(三)在相关工作领域或业务领域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和实践经验,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或专业业务能力;
(四)执业三年以上或执业前从事法律工作两年以上且具有两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五)近三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
(六)具备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职责。
除上述条件外,党建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为中共党员,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为现任或曾任县级以上“两代表一委员”,惩戒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条件按全国律协有关规定执行,青年律师委员会(行业团组织工作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
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秘书的任职条件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项和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工作领域或业务领域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并且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和代表性;
(二)主任须专职执业八年以上,副主任须执业五年以上或执业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且有三年以上专职律师执业经历;
(三)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统筹推进能力,能较好地完成省律协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一)按时参加省律协及本委员会要求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及相关工作;
(二)按照本委员会工作职责及内部分工主动开展相关工作;
(三)完成省律协及本专委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参与表决本委员会组织表决的工作事项;
(六)其他应由委员履行的职责。
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秘书的职责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一)主任负责召集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
(二)主任负责组织制定、实施本委员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副主任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工作,确保本委员会工作职责履行到位及重点工作任务执行到位;
(三)按时参加省律协及本委员会要求参加的各类会议、活动及相关工作;
(四)完成省律协及本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对省律协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六)主任向省律协会长、分管副会长、秘书长汇报工作,并代表本委员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七)其他应由主任、副主任履行的职责。
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分管副会长指定一名副主任代为行使职责。
第十八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秘书经其任职决定机构批准可以辞去其职务。
第五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成员的考核测评与免职
第十九条 主任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会议、活动及相关工作的,应事先向分管副会长书面(电子)请假并附相应佐证材料;副主任、委员、工作秘书因故不能参加本委员会会议、活动的,应事先向主任书面(电子)请假并附相应佐证材料。前述请假报告及佐证材料均应同步报送负责监督本委员会工作的监事和联系本委员会工作的秘书处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应代表本委员会向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并接受考核测评。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须每年在本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述职并接受考核测评。
年度考核测评工作完成后实施分级约谈:
针对副主任、委员、工作秘书:由分管副会长会同监督本委员会工作的监事、本委员会主任、联系本委员会工作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开展集中约谈;
针对主任:由会长、秘书长邀请监事长,会同相关分管副会长开展集中约谈。
第二十一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工作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秘书处、分管副会长向会长办公会提出免职建议,并由会长办公会作出是否免职的决定: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其应参加的本委员会会议、活动及相关工作的;
(三)届内累计五次未参加(含请假)其应参加的本委员会会议、活动及相关工作的;
(四)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的;
(五)不具备副主任、委员、工作秘书任职条件;
(六)不履行副主任、委员、工作秘书职责,经约谈后仍不履行副主任、委员、工作秘书职责的;
(七)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副主任、委员、工作秘书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长、监事会、秘书处向会长办公会提出免职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常务理事会作出是否免职的决定:
(一)不再从事律师工作的;
(二)无故连续两次不参加其应参加的省律协及本委员会会议、活动及相关工作的;
(三)届内累计五次未参加(含请假)其应参加的省律协议及本委员会会议、活动及相关工作的;
(四)常务理事会每年对本委员会工作的考核测评结果(按分值或优秀票数量确定)连续两年排在专门或专业委员会的倒数三位的;
(五)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纪律处分的;
(六)不具备主任任职条件;
(七)不履行主任职责,经约谈后仍不履行主任职责的;
(八)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主任情形的。
第六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制定当年度工作计划,并提交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必须紧密结合本委员会职责和当届省律协专门、专业委员会重点工作指引(如有)进行制定,在提交秘书处前应召开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分管副会长审定。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在省律协当年度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发布后十五日内结合省律协常务理事会上年度工作报告及该清单完善当年度工作计划,并经分管副会长审定后提交秘书处。秘书处负责汇编成册并予以印发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同时抄送监事会供监事会用于监督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和省律协要求组织开展活动。活动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流、研讨、座谈、调研、培训等。活动应注重实质实效,并打造品牌。
第二十五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组织活动前,应当制定活动方案,报经分管副会长同意,重大活动应报经会长、秘书长同意。
活动所涉及的经费预算、会务安排及组织实施方案应报秘书处按程序审批。
第二十六条 鼓励不同专门、专业委员会就省律协当年重点工作联合举办活动。
第二十七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应当尽量与市州律协相应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相衔接。专门、专业委员会可以与市州律协及其相应专门、专业委员会共同开展活动。鼓励专门、专业委员会将活动下沉市州举办。
第二十八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应最大限度吸纳广大律师参加。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在活动结束后及时撰写活动综述,具体、详实反映活动情况和成果,为全省律师从事相关工作或业务提供借鉴和指导。必要时,活动视频及授课课件等,经秘书处审定后,可以上传相关平台,供律师线上学习了解。
第二十九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按照省律协安排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或修订工作,组织委员认真研究,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在规定时间内报省律协。
第三十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1月5日前向省律协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相关成果资料,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成果由省律协根据实际需要汇编成册。
第三十一条 律师参加研讨会、论坛、沙龙、业务观摩、技能比赛等活动的,可按实际活动时间折抵培训课时。专门、专业委员会应保存活动签到表等相关资料。
第七章 专门、专业委员会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以省律协或本委员会名义举办全省性活动的,须经省律协批准。
专门、专业委员会与其他单位合作举办活动,须事先报省律协批准。
第三十三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涉外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受国(境)外律师组织和相关组织、人员邀请出访,邀请国(境)外律师组织和律师参加活动等,须事先向省律协报告,并严格履行外事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针对相关工作、业务或自身活动等开展新闻宣传,须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向经省律协秘书处报批。
未经批准,专门、专业委员会不得设立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不得自行建立本委员会工作和宣传网站、网页或自办刊物等。
第三十五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秘书不得以本委员会职务身份接受媒体采访,经省律协委托或指派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秘书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三十七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秘书如需冠名委员会职务且以省律协或委员会授权代表名义参加行业内外有关单位组织举办的交流活动的,应提前报省律协批准。
第三十八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工作秘书如仅冠名本委员会职务,但并不是以省律协或本委员会授权代表名义参加各级律协及其专门、专业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外的其他活动,则无需报省律协批准,但参加活动时必须政治坚定,坚定维护律师行业声誉,坚定维护律师行业良好的发展生存环境。
第八章 活动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来源为省律协拨款、律师事务所支持、社会赞助等。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厉行节约,反对奢华,规范简朴,务实高效。
第四十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活动经费列入省律协年度经费预算。
第四十一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需使用经费时,应列入工作(活动)方案,报省律协批准。
第四十二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应当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须完整记录每次会议、活动的情况,其保存的相关资料将作为下一年度活动经费预算制定及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四条 专门、专业委员会全体会议、重要活动应提前邀请负责监督本委员会的监事以及联系本委员会工作的秘书处工作人员参加并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湖南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