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服务民营经济的实践进路
2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充分肯定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重大作用和发展成就,深入分析当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挑战,全面部署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大举措。
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中国式现代化的促进者。民营经济发展迅猛、前景广阔,民营企业在创造就业、增加税收、科技攻关、改善民生、发展经济、维护稳定等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坚实保障。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着“全周期、全方位、全链条”的作用。律师行业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为指引,努力找准律师法律服务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契合点,充分发挥促公正、助治理作用,协助落地落实落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协助民营企业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要按照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完善企业治理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作为重要立法目的之一。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现代企业制度的中国化,是由多种所有制企业共同形成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管理制度,其核心是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构建科学治理结构、促进制度文化融合、健全法治监管体系。
律师具有法律专业优势,能够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参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如律师事务所的党建工作新模式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中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提供有益借鉴;律师通过解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帮助民营企业加速新兴产业布局,尽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经济效益;律师凭借对法律知识的精准把握,为优化民营企业股权结构、建立“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协同机制等提供专业化建议;律师协助民营企业进行“法治体检”,完善民营企业内部审计、风险防控体系,助推民营企业规范化建设;律师在为民营企业进行法律培训时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力民营企业文化建设;律师协助完善监管法律制度和体制机制,健全民营企业内部和外部的法治监管体系。
二、助力行政机关规范涉及民营企业的执法活动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一系列法律规定需要通过执法活动实现,涉企执法活动规范与否直接影响着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进程。律师应在其中自觉行动,努力成为政府和民营企业值得信赖的“参谋”“助手”。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决破除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各种障碍,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继续下大力气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律师应协助行政机关修订出台新版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清理有关排除民营企业的地方保护、行业垄断政策,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规范化建设指引,进一步完善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推行“一网通办”压缩审批环节、减少人为干预。另外,律师需结合法律专业知识和自身办案经验,协助行政机关集中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行为,防止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避免或者减少行政执法活动对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律师应积极参与涉及民营企业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过程,论证可能影响民营企业权益执法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为执法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强化执法程序合法性。同时,律师应关注执法关键环节,参与涉及民营企业的调查取证、法律适用等执法流程,进一步降低执法程序风险。律师应发挥好执法监督作用,通过参加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专项行动协助行政机关进行执法纠偏。律师发现涉及民营企业执法中侵犯企业权益的突出问题,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规定、政策措施以及地方实际情况,向行政机关建言献策。
好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其生命力在于执行。执法队伍建设对规范执法活动至关重要。律师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解读等专题法律培训活动,增强执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优化营商环境观念,提高执法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执法活动的能力。律师应协助推进“政府承诺”法治化进程,建立政策调整过渡期和补偿机制,提振民营企业家投资信心。此外,律师应密切关注执法活动全流程,及时向执法机关提示执法环节可能产生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真正实现“门易开、路好走”。
三、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同时要认识到,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各类所有制企业的违法行为,都不能规避查处”。法治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护身符。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兜底保障。律师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协助司法机关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借助司法“硬功夫”优化营商“软环境”。
律师在代理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相关案件时,应认真查找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针对案情逐条对照。对属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利益,应根据相关文件积极争取;对不属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利益,应协助司法机关对案件当事人做好释法说理工作。个别地区曾存在针对民营企业家利用刑事手段“化解”债务的现象,混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重破坏营商环境,致使民营企业家投资信心受挫。律师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应注意甄别刑事与民事法律关系,若发现存在“以刑化债”风险,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另外,谨防以任何破坏法治的方式“改善”营商环境。
四、加强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法治培训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企业是经营主体,企业发展内生动力是第一位的。”民营企业工作人员作为具体经营者,其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诚信守法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我国多数民营企业为家族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这种模式对企业创始人依赖度较高,企业经营管理受限于创始人的过往经验和知识水平,面临规范化管理意识不足、产权归属制度不清、风险防控能力不强等问题。律师作为民营企业法律顾问,应通过法律讲座、法律咨询、案例讲解、书面交流等多元方式培训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能力,协助民营企业营造诚信、守法、廉洁的企业文化。
第一,律师应培训民营企业工作人员的规则意识,聚焦治理结构、内部流程、合同管理三大规范化建设领域,将 ESG 理念融入规则建设中。治理结构和内部流程规范化是企业现代化的重要标志,直接影响企业的健康运作。合同规范化培训能帮助业务人员在合同起草、谈判、签署等环节中主动规避法律红线,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同时,律师协助企业建立标准化合同模板库,可进一步提高经营效率。第二,律师应着重培训民营企业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能力。民营企业是科技创新的先锋军,但长期面临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维权能力不足等问题,导致被侵权后因举证不力而败诉的现象频发。律师应协助民营企业建立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管理体系,探索采用“区块链存证+公证”等新型技术,助力民营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控。第三,律师协助民营企业降本增效的同时,应注意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协助民营企业完善薪酬动态调整机制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充分调动工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促进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五、积极投身涉及民营企业的纠纷化解
构建涉及民营企业纠纷的多元调解机制,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实践要求。相较诉讼而言,民营企业纠纷调解具有效率与成本的双重优势,同时可维护和谐关系、保护隐私和商业秘密、提高履行率。民营企业与政府的行政纠纷和与其他市场主体的经营纠纷应作为律师关注的重点,律师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积极投身民营企业纠纷调解。
律师应积极参与政府制定有关民营经济促进政策的论证过程,对涉及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事项提出专业法律建议。在此基础上,协助民营企业精准解读政策,对标企业实际情况,帮助企业如实申报优惠事项。民营企业与政府发生行政纠纷时,律师应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代理当事人参与行政调解。律师应在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的纠纷中发挥调解作用。纠纷前期,律师要快速介入,避免矛盾升级;诉讼或者仲裁前,律师要以调促和,降低对抗成本;诉讼或者仲裁中,律师要以讼促调,动态调整方案。此外,律师应积极参加商会调解。由律师、行业专家等组成的商会调解团队主持协商,通过采用“行业惯例+法律规则”的双轨调解模式化解民营企业纠纷。
六、为民营企业海外投资经营提供法律支持
民营企业是促进我国外贸增长的重要力量。由电动载人汽车、锂电池、太阳能电池组成的外贸“新三样”已成为全球绿色转型的核心驱动力,其崛起不仅重塑了我国出口结构,更深刻影响着全球产业链格局。随着民营企业国际化布局加速,其对跨境法律服务的需求呈现多元化增长态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政府对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一直强调,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风俗习惯,诚信经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律师需结合国际规则与东道国法律实践,构建周全法律服务体系,护航民营企业“出海”健康发展。
第一,律师应着力于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等相关国际规则转化为企业规范化建设指引,包括投资架构、资质互认、技术标准、知识产权、数据安全、环境监管、外汇管制、用工管理等内容,让企业经营者“看得明白、用得顺手”。第二,律师应关注地缘政治,整合相关经济预测等数据源,提前预判东道国法律和政策环境,为企业战略决策提供建议。第三,律师应掌握跨境争议解决的方式方法,熟悉国际商事仲裁、保全措施、证据规则等,与海外律师事务所建立良好合作关系。